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监事备案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
作者 :行政审批科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4-26
云南吴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王霞:
由本局调查的云南吴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监视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局拟作出撤销云南吴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冒用王霞身份信息登记为云南吴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备案)事项决定。
因通过登记住所及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监事备案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监事备案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年26月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监事备案登记告知书
西市监撤告〔2025〕01号
云南吴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监视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监事备案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在未经王霞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2017年6月12日已遗失的身份证,将王霞虚假作为公司监事备案。王霞本人提供身份证遗失证明,我局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至3月27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并函询税务、公安、金融等部门,均未收到异议。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冒用王霞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冒用王霞身份信息登记为云南吴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欣颖、玉香 联系电话:0691-2160697
联系地址: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