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15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有关制度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事项列入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政策执法活动、影响社会未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3、行政决策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4、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内部事务的信息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5、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举报奖励审批兑现等与举报相关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涉及公民依法受到保护的隐私信息,不予公开。”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视情予以调整更新并及时公布。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