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烟草广告 助力创文攻坚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3-17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无任何形式烟草广告”的指标内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别是未成年人身体健康,防止青少年吸烟,清除烟草广告对公众的误导和影响,近期,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烟草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内容
一是证照检查,严把主体资格关。将烟草广告整治纳入今年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以城区为中心、对街道、广场、商场、超市、旅游景点、学校周边、烟草零售店为重点区域,以媒体、户外、灯箱、印刷品、店堂广告为重点对象,压实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如期达标。
二是开展宣传,营造创建氛围。主要向经营户讲解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无任何形式烟草广告”的标准,争取商家理解支持,确保整治到位,努力营造创建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严格标准,清理形式多样的违法烟草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清理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以及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等类似打擦边球的违法行为。
四是强化督查,巩固成果。强化督查,分管领导沈家涧副局长带队到现场督查商场、超市、烟草零售店等烟草广告清理情况,并对版纳烟草直营店西双版纳新傣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开展了行政指导,加大宣传教育。
截至目前,全州共出动检查人员1433人次,检查烟草经营户520余户,中、小学校100余所,其他市场主体500户次,整治清理拆除含有烟草广告字样的门头招牌60余个;检查户外电子屏幕等广告设备260余次,监测网络媒体电视广告资讯400余条次,发放禁烟、控烟宣传资料310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烟草经营者:创卫期间,全州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请广大烟草经营业者自觉遵守烟草经营规范,对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辖区违法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相关问题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或举报。举报电话: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