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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督查落实办法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18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纪委
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一条 为及时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提高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坚持“及时高效、职责明确、跟踪督办、强化问责”的原则,确保会议议定事项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责任人:
(一)州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领导,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部门主要领导,是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州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县(市、区)办公室主任、州直部门办公室主任是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反馈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
(一)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
(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明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责任领导、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并及时下发。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
(一)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并按时报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二)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并按时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单位必须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办理情况或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一)会议议定事项由州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落实。
(二)州政府督查室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建立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三)会议议定事项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逾期未落实的会议议定事项,州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进行催办。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
(一)会议明确由县(市、区)和州直部门牵头落实的事项,由承办单位报州政府督查室。会议明确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和州政府办公室领导牵头落实的事项,研究部署工作情况和落实情况,由州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报州政府督查室。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在会议议定事项规定办理时限结束2日内,向州政府督查室报送办理情况:会议议定事项需要长期抓落实的 (办理时限超过1个月的),由承办单位每月底前向州政府督查室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客观上发生重大变化、难以按时限办结的事项,由承办单位在办结时限内作出说明,以书面形式报州政府督查室和州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
(三)州政府督查室根据建立的督查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每 2个月以 《督查专报》形式将办理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由州政府督查室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提出扣分意见,在全州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办理落实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没有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经多次催办仍不能落实,或存在压办、漏办情况的;
(三)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情况的。
第九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力、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和督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西政办函〔201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