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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海事局关于西双版纳金戈航运有限公司不得在澜沧江景洪电站库尾(勐海段)进行水上水下活动作业的通知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事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5-07
西海事〔2018〕38号
西双版纳海事局关于西双版纳金戈航运有限公司不得在澜沧江景洪电站库尾(勐海段)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作业的通知
西双版纳金戈航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7月向西双版纳海事局提出申请,拟在澜沧江景洪电站库尾(勐海段)进行治理性采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之规定,西双版纳海事局依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条件程序,对你公司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并办理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书》(西海事〔2015〕1号)。2017年6月27日,西双版纳海事局在日常巡航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未按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作业船舶、作业方式进行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西双版纳海事局于2017年7月1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立即停止水上水下活动作业的通知书,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在该水域的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现再次重申: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停止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通知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将会同水利、国土等单位,加强对上述水域的巡航检查,如发现你公司有各类海事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西双版纳海事局
2018年4月20日
抄送:西双版纳州河长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事局 2018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