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务〔2023〕13 号 西双版纳航务管理处关于开展2023年辖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事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3-16

西航务202313 

 

 

西双版纳航务管理处关于开展2023

辖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年度

核查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航运企业、个体船户:

为加强澜沧江干流西双版纳辖区水路运输市场有效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促进澜沧江干流航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192以下简称《通知》)、《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航运202331号)文件要求,结合西双版纳辖区水路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西双版纳辖区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辖区各航运企业、个体船户要认真总结对照上年度核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进行清理,通过云南省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完成核查及数据上报工作。上报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规范、有效。

、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13)、《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192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西双版纳辖区截止至20221231日前取得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包括各航运企业的制度落实情况、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等)

2.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3.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4.上年度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及违规违章记录;

5.水路客运企业水路旅客实名制的执行情况;

6.水路货运企业(含个体)水路物流安全的执行情况;

7.收集、整理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核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525日止。

、核查工作流程

(一)辖区所有水路运输经营企业和个体船户必须高度重视,按时完成核查工作,以免影响企业及船舶的正常经营。

(二)2023年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工作,须登录使用云南省水路运政系统的年度核查模块进行。实行网上上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以及《通知》要求核查内容的其它有关资料,并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件一式两份个体工商户不涉及加盖公章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按未参加年度核查处理。核查结果采取线上线下同时上报涉及的附件不随文印发电子文件均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

(三)对拒不履行2023年度水路运输年度核查、核查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认真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等工作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核查其他要求

(一)在云南省水路运政系统填报完成年度核查信息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及个体船户,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负责核查的机构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由西双版纳航务管理处督促做好限期整改、复查工作。对未通过年度核查,需经营者限期整改的企业(个体船户)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二)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澜沧江西双版纳航务管理处

        20233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