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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事〔2020〕12号 西双版纳海事局 西双版纳航务管理处关于对“华丽018”船舶实施航务海事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事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21
西海事〔2020〕12号
西双版纳海事局 西双版纳航务管理处关于对“华丽018”船舶实施海事航务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
辖区各航运企业、个体船舶,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
2020年4月26日,西双版纳海事局(航务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乘“云海巡10”艇参加州河长办组织的第三次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普洱鸿杰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的“华丽018”挖泥船在澜沧江大干河口下游约500米处水域江中设置钢缆占据主航道锚泊,附近江面漂浮着大片污油,涉嫌存在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和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违法行为。
经海事、航务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思茅籍“华丽018”挖泥船于2020年4月26日1200时在澜沧江大干河口下游约500米处水域江中锚泊时,采用在船艏及船艉河床中设置4只地锚和系固岸边树桩的方式固定船身,锚(岸边树桩)与船之间共用5根钢缆连接,船艏朝向上游,船体左舷距右岸约60米,船体右舷距左岸约50米。船艏、船艉2根钢缆约50米至60米长,呈“八”字。船艏1根钢缆与左岸斜上方岸边树桩连接,钢缆长约60米,整根钢缆穿越了“华丽018”船舶右侧船舶航行通道,钢缆没入水中阻断了该通航水域航道,且船舶锚泊在航道中间主航道上,阻碍航道安全畅通,影响船舶通行,对过往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上述锚泊船舶的方式存在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同时,在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华丽018”船舶尾甲板上摆放着拆散的机器、甲板机械和污油桶等,未采取防污措施,下雨后船舶残油、废油顺雨水排放至澜沧江水体中,导致江面漂浮着大片污油。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华丽018”船舶存在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支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西双版纳海事局(航务管理处)对“华丽018”船舶所有人实施了海事、航务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罚决定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决定给予“华丽018”船舶所有人(普洱鸿杰商贸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决定给予“华丽018”船舶所有人(普洱鸿杰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海事、航务违法行为的发生,反映出部分航运企业和船舶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未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未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未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和2020年3月19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召开的云南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的工作部署。部分航运企业和船舶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时有发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水运行业安全风险密集,安全形势严峻,行业的安全发展需要广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规范履职。航务、海事违法行为不但危及行业发展,而且对行为人自身安全构成威胁。请广大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从上述海事、航务违法行为中汲取教训,自觉遵守海事、航务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安全、和谐、稳定发展。我局将在今后的海事、航务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大航道通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船舶防污染专项治理力度,保障澜沧江西双版纳辖区航道安全畅通,促进航运绿色发展,助力美丽云南建设;进一步加大海事、航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打击力度,对调查属实的海事、航务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西双版纳海事局 西双版纳航务管理处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