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海事局关于加强澜沧江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事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31



西海事〔20208



西双版纳海事局关于加强澜沧江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航运企业、个体船户,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澜沧江湄公河水域环境保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2020319省交通运输厅召开的云南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检视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协同联动,持续深入推进港口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航运绿色发展,助力美丽云南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

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2015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云南,提出“云南要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的要求。2018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组织召开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突出强调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指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亟待建立健全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再次作出了重要批示。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这项政治任务不折不扣的执行好、落实好、贯彻好。

二、强制开展船舶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安装改造和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对辖区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污水处理设备和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装置进行强制改造安装,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

(一)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改造和处置管理

按照“宜器(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器)则器,宜柜(船舶生活污水舱或柜)则柜”的原则,根据各船舶船情况,自行选择安装。

1.选择安装生活污水处理器的船舶,其安装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器的处理能力和储存容量应满足本船舶实际产生的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排放标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5.2.3项中规定的9项指标,且采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型式。船舶应委托有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经本船生活污水处理器处理过的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并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未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或报告结果不合格的,严禁排入澜沧江。

2.选择安装生活污水舱(柜)的船舶,应根据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航线、水域环境特点,本船实际人数,船舶产生生活污水的数量、排放要求等,选择足量的储存容量和合适的安装位置进行安装。考虑到目前主要作业港泰国清盛港尚未建立生活污水岸基接收、转运工作机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目前只能选择在中国口岸转移船舶生活污水,因此船舶生活污水舱(柜)储存容量最少应满足本船最低安全配员人数30日内产生的生活污水量。船舶抵港后,船舶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集中统一由岸上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接收、储存、转运、处置,实现零排放目标。

(二)船舶油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和处置管理

辖区所有船舶防油污措施仍采用船舶设计安装的油水处理器进行处理。收集的舱底水、污油和船舶废油统一交由岸上有回收资质的公司进行接收、储存、转运、处置。各船舶应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

(三)船舶生产生活垃圾收集管理

船舶应分别设置可回收垃圾桶、不可回收垃圾桶、“废旧塑料”类回收垃圾桶,对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放,并上岸处理。

辖区所有船舶(未安装厕所的船舶除外)应于2020630日前加装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器或船舶生活污水舱(柜)和污油水舱(柜)。景洪电站库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一律要求加装船舶污水舱(柜)和污油舱(柜),达到零排放。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船舶,一律限制船舶进、出港口;对违规排放的企业和船舶,一律按法规的上限进行顶格处罚。

三、加强船舶水污染应急管理和教育培训

辖区各航运企业、个体船户、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单位应立即成立船舶水污染防治应急领导机构,并落实专职(兼职) 应急管理人员,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加强水运从业人员对船舶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船舶和船员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应急演练,提高船员防污染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有效应对各类船舶水污染突发事件,保护澜沧江—湄公河水域环境清洁。

四、积极做好水染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船舶一旦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立即向最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按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进一步作出补充报告。船舶水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合力应对,有效处置。

联系人:雷俊安,联系电话:0691-2210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海事局

202033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