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 :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9-23

登记编号:云府登1267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2 号

 

 

现公布《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双版纳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

   

 条  为了加强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环境管理,消除因净空环境造成的事故隐患,确保西双版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净空审核及新增超高建筑物的处置。

     州人民政府成立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西政办发2013〕134执行。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或者移动物体的高度。

    西双版纳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为跑道两端各20公里,跑道两侧各10公里范围,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区域图详见“附件1

    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规划。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确定对净空安全无影响后,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西双版纳机场净空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核程序》详见附件2

     西双版纳机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景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双版纳机场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西双版纳机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主动向机场周围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外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组织航行评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经航行评估认定影响飞行安全的,由景洪市人民政府依照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净空保护区域外,通过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安全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西双版纳机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巡查小组,对机场周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施放飘 浮物、升空物的,应当责令施放人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

    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礼花;

   (四)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倾倒垃圾,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条  在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内的地区,未向西双版纳机场申报的,不得燃放高升、孔明灯;在飞机航路地区,未向西双版纳机场申报的,不得施放孔明灯。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鸽子、施放高升、孔明灯等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西双版纳机场提出书面申请。西双版纳机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十一条   机场围界外3公里范围内禁止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机场围界外2公里范围内控制和减少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

    十二条   西双版纳机场应当按照《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制订防治鸟害的方案,消除鸟害隐患。

    十三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对升放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科研试验高空气球,应当对升放时间、地点等内容与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和西双版纳机场进行协商,确保飞行安全。

    十四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立无线发射装置或者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通信铁塔设施的,应当报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并书面征求西双版纳机场的意见后方可实施。

    十六条   对需要拆降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负责拆降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西双版纳机场提供的技术要求规范组织拆降。构筑物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建筑物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完成拆降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向州、景洪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西双版纳机场备案。《西双版纳机场净空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详见附件3

    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9日州人民政府颁布的《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西双版纳机场净空管理范围建设项目

审核程序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构)筑物,由景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管理委员会向西双版纳机场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图中的限高(符合遮蔽原则的除外)。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景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管理委员会在审批前向西双版纳机场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限制面内采用遮蔽原则的超高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航行评估的,由西双版纳机场上报主管部门。

三、西双版纳机场收到申请资料后,依据《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规定,及时上报云南机场集团公司,由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复核后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经审核后,西双版纳机场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送审单位。

四、景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管理委员会在审批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后,应当将建设项目批文抄送西双版纳机场。

五、西双版纳机场在收到建设项目批文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六、 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 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 —2%)的建设项目,西双版纳机场在收到建设项目批文后,除应落实第二十一条所要求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复核机场使用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如需修改,按程序报批;

(二)建成后,核实其位置和高度。如与原公布的信息不符,应按第(一)项的要求再次开展相关工作。

七、 机场飞行区围界内因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需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西双版纳机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审核。

净空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景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西双版纳机场。

九、 净空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景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管理委员会向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经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景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管理委员会方可审批。

十、西双版纳机场在收到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在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建设高度适时发布航行通告;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程序修改机场航行资料汇编;

(四)按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3

 

西双版纳机场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一、西双版纳机场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巡查小组。巡查小组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三)积极协调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四)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云南机场集团公司;

(六)拆降工作完成之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复核。

以上第(一)、第(二)项工作应当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

二、 西双版纳机场发现超高障碍物情况后,立即报告州、市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责成景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拆降。

负责拆降的有关部门应当按机场提供的技术要求规范组织拆降。构筑物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建筑物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

三、 完成拆降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向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西双版纳机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