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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 :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西办发〔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局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接待审批程序,确保接待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第二章 接待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上级机关来局检查指导、调研考察的公务活动;兄弟州市广播电视系统来局交流学习、考察调研的公务活动;州内各县市广播电视部门来局汇报工作、协调对接的公务活动;其他确需接待的公务活动。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参加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三章 接待审批与程序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原则。发生公务接待活动前,经办人须填写《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列明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安排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条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因情况特殊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先沟通,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党政机关邀请接待对象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公务活动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经办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住宿安排。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有效凭据按照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餐安排及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标准,可以按接待对象最高职务(或相当职级)确定工作餐标准,其他随行人员和陪同人员参照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植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单位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的,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出行保障。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交通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按规定标准交纳交通费的要求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控接待费规模。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
第十五条 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对不符合规定、审批手续不全、原始凭证不真实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全局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务接待审批执行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合规性等。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