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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 备案和清理制度
来源 :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双版纳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在实施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 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州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及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条以下可分款、项、目。款以自然划分,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序号。
规范性文件内容繁杂或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编目录。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如对某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其内容涉及若干科室业务或者做出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时,主办科室或起草小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协商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时将不同意见列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与本局外部有关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在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后,应由科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起草说明先送宣传和传媒管理科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由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按规定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和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送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经主办科室科长签署意见后,即为送审稿并送局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或者相关科室意见分岐较大的,提出具体意见,由主办科室修改或与相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审核;
(三)因情况变化,暂缓或者无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理由,退回主办科室。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主办科室作起草说明。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副局长、局长签署后印发。
经局长办公会议未通过的送审稿,由主办科室按规定程序通过再修改,上报审定;会议审议通过,但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由主办科室修改,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审核后,送分管副局长、局长签署后印发。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七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制定说明各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送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备案;由宣传和传媒管理科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报省局法制机构和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如发现问题不予备案的,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应及时协同文件起草科室按照省局法制机构和州政府法制办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如下:
(一)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应当对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原文件起草科室,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1次,并将继续执行、废止或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报州法制办备案。
(二)局宣传和传媒管理科应将当年度发布和现行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汇编。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