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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18
2008年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
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系统共有州广播电视局、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广播电视局四个行政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主体分别设置办事机构。州局为社会管理科,县市局为社会管理股室。
广播电视系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法规授权,主要依据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责任是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广播电视行业。以保障广播电视宣传安全播出,事业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管理权限及责任划分是根据法规授权的同时推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权限的推行属地管理原则。
西双版纳广播电视系统共有行政执法人员36名,其中州局15名(其中云南广电网络公司版纳分公司9名);勐海县7名;景洪市8名;勐腊县6名。云南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职员的行政执法证,是公司网络护卫队未成立之前,为加强有线电视网络的护卫,经州政府法制办培训配置。执法主体为州广播电视局,具体业务由州局统管。2005年网络公司单独成立护卫队之后,按惯例业务关系自然剥离。州广播电视局法制机构(社会管理科)只履行监管,进行一些法规宣传及业务指导。因网络公司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护卫队除日常网络护卫及管理外,没有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权。
二、2008年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的行政职权职责共有行政许可4项。其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境内节目及宾馆、酒店开办闭路电视”的审批两项是省人民政府清理行政审批时下放的。“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审批是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是国办发[2004]62号文件保留。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共有行政处罚职权职责161项,执法依据共17个法规。
一年来,我们继续推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工作。
(一)努力宣传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保障广播电视宣传安全播出,事业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犹为重视。省、州、县(市)广播电视部门均设置了行政执法机构组织。行政权、责范围均有较明确的界定。州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法制机构)主要职责是上传下达及对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管,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管理进行宣传指导。
2008年我们继续努力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努力完成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为了广大群众更好地学习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知识,同时也为行政执法工作者工作提供方便,今年我们一是编制颁发了《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手册》;二是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将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等进行了全面公示;三是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制定了《行政执法规划》并努力实施。
(二)对播出机构的管理
(1)我州共有5个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州电台、电视台及两县一市广播电视台)。2007年国家广电总局重新核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我州五个播出机构全部领取了核发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目前电台、电视台共使用4个播出频道,其中有3个领取了《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州电台少数民族语频道因以前的播出机构许可证只显现开办节目的内容,电台的少数民族语节目播出使用汉语节目通稿,主要内容相同,98年分频播出时,频道使用审批权在省级等因素,总局未备案。因此,这次总局暂不核发给频道许可证。按照云南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的要求,西双版纳人民广播电台领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后,需重新申报办理并领取《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社会管理科将此项工作列入2008年督办事项。在本科室几经督促指导下,已将申报材料逐级报到了国家广电总局。
(2)对播出机构的日常管理。主管部门对播出机构的管理主要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保证其高质、安全播出节目。2008年,国家广电总局继续对劣质广告播出进行了集中治理。我州各播出机构均签订了《广告播出自律公约》,进一步规范了广告播出及监管。另我州广播电视台播出节目已与广电总局的监控平台连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宣传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完成上传下达的日常管理工作。2008年,我州各播出机构均没有出现重大的违规播出事件。
(三)对卫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节目的管理
卫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在我州分为三个板块。一是广播电视系统内安装使用接收传输网站,含“村村通”工程;二是企事业单位安装使用的网站;三是个人安装使用的户用卫视地面接收设施单机站。第一、二板块我们按法规规定办理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采取与设置部门单位签订安全传输责任书的办法进行管理。对第三板块的管理就比较困难,但还是努力地管,我们立足“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理念努力实现“管而不死,放而不滥”的目标。将单机站作为解决边远地区群众看上、看好电视,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的措施之一。不规范的使之规范化,即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许可证。通过办理许可证的过程向客户宣传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将其使用的卫视设施进行登记备案,纳入管理。办理许可证的条件只有两个,一是不在有线网络直接覆盖区;二是承诺依法使用,只收中1、云1等境内台节目,服从管理。这样的管理应该说总体效果良好。在2007年整治非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转星时统计,我州共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23743座,比起其它地州少得多,有线数字电视入网户高达20.4万户,名列全省前列。
今年统计我州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为26876个站点,比去年增加3133座。增加部分主要是边远山区群众,使他们能看到看好电视。国家大功率直播卫星发射,无线传输与地方有线网络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在一个平台上展现,广大群众收看电视有了选择的余地,对地方有线网络传输是一个新的挑战,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课题。目前,我州广播电视覆盖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数字光缆覆盖,二是无线覆盖,三是卫星地面接收;其中以数字光缆覆盖为主要手段。
三、对照标准,自我评估
根据《西双版纳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标准,作如下评估及说明。
(一)、机构和制度建设
1、我局依法行政计划在年终总结上,社会管理科年终总结上有明年(2009年)的工作计划内容。
2、我局成立有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行政复议小组(已上报州法制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行政复议小组由州广电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分管的副调研、各县市广电局局长等组成。州广电局法制机构为社会管理科,市、县广电局为社会管理股室。
3、本系统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执行的考评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我们将评议考核纳入年终考评,每年均按规定分级考评。责任追究办法,完整执行云南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本局没有另定,因此自评分上扣了2分。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备案及其内容
2008年我局未制定规范性文件,完整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根据州政府的要求,2008年我局依照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示)的内容将执行的法律法规、办理程序等作了公布。
“有线电视直接覆盖区禁止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早几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精神,是为了预防境外节目和非法广播电视台节目的渗透,为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工作中提出的要求,没有制定成规范性文件。这一要求,符合“以有线电视覆盖城区的总体规划”,对我州有线电视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行政执法的主体和人员资格
1、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是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主体,其主体资格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授权。州广播电视局的职能已公告
2、没有违法委托执法情况。
3、没有无依据,聘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情况。网络公司职员持有的执法证,是经法制办同意并培训核发的证。
4、没有执法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证而执法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权限和执法的情况
1、无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情况。
2、无滥用行政执法权的情况
3、无不按照上级机关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行行为的情况。
4、无没有事实依据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
5、没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作行政决定的情况。
6、没有引用法律依据错误,或没有引用法律依据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程序
1、没有有执法证件而未出示的情况。
2、没有执法文书未填写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的情况。
3、没有擅自创设、添加、省略、颠倒法定执法步骤的情况。
4、没有未按照法定执法方式执法的情况。
5、没有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况。
6、没有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的情况。
7、没有使用或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的情况。
8、没有未出具行政法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情况。
9、没有罚没财物未使用法定票据的情况。
10、没有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直接收缴罚款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
1、没有执法内容违反实体法规定的,或者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2、没有执法人决定内容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情况。
3、没有执法决定内容合法,但显失公正的情况。
(七)行复议诉讼结果,案件质量
(2008年度没有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2008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考核自评总分为98分。以上自查汇报,如有不妥,请考核组领导给予批评指正。
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
200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