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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细化
作者 :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 来源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18
行政处罚裁量细化
(共194项)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1至26条)
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广播电台、教育电视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给予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处罚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处罚。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制作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制作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节目的。责令停止制作、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擅自制作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内容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制作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内容节目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制作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内容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制作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内容节目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擅自制作泄露国家秘密内容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制作泄露国家秘密内容节目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擅自制作诽谤、侮辱他人内容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制作诽谤、侮辱他人内容节目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擅自制作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内容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收缴、处罚、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制作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内容节目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2、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3、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4、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5、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6、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播放的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9、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0、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1、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2、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3、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5、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传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26、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27 至37条)
27、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罚款、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爆易燃的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爆易燃的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1、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挖沙、取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3、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5、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6、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37、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处罚种类:赔偿。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令第51号)
(第38至41条)
38、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9、专业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擅自转变为综合性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业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擅自转变为综合性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40、超过规定的时间、比例播放商业广告,播放虚假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处罚
执法依据:《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超过规定的时间、比例播放商业广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播放虚假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41、擅自接收,转播境外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擅自接收,转播境外节目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42条)
42、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电部令第11号)
(第43至52条)
43、对未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对未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可单处也可并处)。
44、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45、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46、持有“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47、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境外电视节目的。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48、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49、在电视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在电视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50、对擅自设置卫星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个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二项:对擅自设置卫星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个人。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并处)
51、对未按“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二项:对未按“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52、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国务院129号令或广电部11号令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令11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国务院129号令或广电部11号令的单位或个人。处以警告,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以上罚款可单处也可并处)
六、《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广电部令第2号)
(第53至60条)
53、未获得许可证、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二项:未获得许可证、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处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54、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一项: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予行政处分。
55、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擅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三项: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擅自承缆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责令停止非法业务,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6、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二项: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节目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57、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二项: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的。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58、有线电视台(站)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片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一项:有线电视台(站)播映反动淫秽以及防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片的。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59、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一项: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60、有线电视台(站)未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映单位并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一项:有线电视台(站)未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映单位并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七、《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电部令第5号)
(第61至64条)
61、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一项: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设备。
62、擅自将有线电视台转为有线电视站或将有线电视站转为有线电视台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一项:擅自将有线电视台转为有线电视站或将有线电视站转为有线电视台的。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同时没收其设备。
6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学校开办用于非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或解放军、公安、国防开办非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一项: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学校开办用于非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或解放军、公安、国防开办非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的。处于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设备。
64、利用共同天线系统接收海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执法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一项:利用共同天线系统接收海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电影片的。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其设备。
八、《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第65至102条)
65、广播电视广告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66、广播电视广告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67、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68、广播电视广告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69、广播电视广告含有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0、广播电视广告含有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1、广播电视广告含有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2、广播电视广告含有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3、广播电视广告含有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4、广播电视广告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5、广播电视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6、广播电视广告含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7、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烟草制品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8、广播电视广告含有处方药品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79、广播电视广告含有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80、广播电视广告含有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81、广播电视广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82、广播电视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83、违反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4、违反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5、违反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6、违反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没收、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7、违反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88、违反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89、违反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0、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1、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2、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3、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4、违反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5、违反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6、违反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7、违反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8、违反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9、违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00、违反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01、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02、违反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第39号)
(第103至118条)
10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业务的。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
106、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未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未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7、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传播视听节目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传播视听节目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8、互联网传播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传播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9、互联网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0、互联网传播宣扬邪教、迷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传播宣扬邪教、迷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1、互联网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2、互联网传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传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3、互联网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4、互联网传播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传播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5、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6、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7、利用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利用信息网络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8、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第33号)
(第119至127条)
119、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没收、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7、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第35号)
(第128至149条)
12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9、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1、播放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播放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2、播放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播放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3、播放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播放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4、播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圆,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播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圆,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5、播放宣扬邪教迷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播放宣扬邪教迷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6、播放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播放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7、播放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播放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8、播放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播放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9、播放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播放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0、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1、用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2、用非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非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的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3、用非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非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4、用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节目,非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非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5、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未按规定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未按规定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6、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列,未按规定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7、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8、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所在地方广播电视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所在地方广播电视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49、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十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第25号)
(第150至157条)
150、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处罚种类:查处、追究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1、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向社会公告;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局向社会公告。
152、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水平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向社会公告;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153、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向社会公告;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154、不落实销售服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向社会公告;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不落实售后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155、已获得入网证书,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向社会公告、赔偿、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6、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赔偿、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赔偿、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广发办字[2003]1190号
(第158至178条)
158、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59、制作、播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制作、播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0、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编、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1、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款,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四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3、宣扬邪教、迷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五款,宣扬邪教、迷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六款,扰乱社会稳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5、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七条,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6、污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八款,污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九款,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8、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69、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0、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1、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款,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2、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3、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未取得《电视片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六款(第二十三条)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未取得《电视片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4、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七款,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广播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5、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6、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九款,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7、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十款,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78、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整改、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十一款,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限制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
十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08年广电总局、信产部第56号令)
(179至194)
179、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0、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1、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2、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3、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4、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5、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款,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6、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7、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款,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8、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款,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89、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款,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90、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款,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191、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2、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3、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194、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