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发布、登记和保密审查制度

作者 :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6-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提高网站信息质量,促进政务公开,保护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谁审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指定一名责任领导负责审查信息,一名具体负责人负责发布信息。责任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报区政府门户网站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的主要领导或责任领导在信息发布前,对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敏感工作、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发布内容

第五条 我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我局可公开的政务动态信息;

(二)涉及我局业务工作的政策法规信息;

(三)我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我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

(五)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我局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以下信息或从事以下活动: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性信息;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四)与中央、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党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五)制作、复制、传播不健康的信息;

(六)虚假信息;

(七)商业广告或营利性商业活动的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上网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所有上网信息在发布之前必须由我局主要领导或责任领导对拟发布信息全文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八条 我局拟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责任领导审查后由我局具体负责人进行发布。

第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我局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级审查。主要包括信息的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工作,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查。

(二)我局的责任领导负责二级审查。主要是对具体负责人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修改,对信息是否可公开作出批示。

(三)我局的主要领导负责三级审查。当责任领导对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由主要领导对信息进行审查、修改,对信息是否可公开作出批示。

(四)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四级审查。当发布涉及全区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敏感信息时,由单位责任领导人民政府,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由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条 审查后的信息,必须认真校对,并按网站统一格式进行编排后,方可发布上网。

第十一条 我局拟发布的信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具体负责人草拟信息责任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复查具体负责人正式发布信息登记造册归档报网站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我局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造册,存档备查;造册资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自信息发布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报网站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我局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正或联系网站主管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我局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总责,责任领导对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具体负责,严格防止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及违法信息上网。

第十五条 对因信息审查不严导致发生信息泄密、内容失实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审查领导及具体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