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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05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
采购项目 |
品目代码 |
备注 |
货物类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
4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A020102 |
|
5 |
信息安全设备 |
A020103 |
|
6 |
磁盘阵列 |
A02010502 |
|
7 |
网络存储设备 |
A02010507 |
NAS 设备入此 |
8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9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10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11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12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
13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指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应用软件 |
14 |
通用应用软件 |
A0201080301 |
指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应用软件,包 括应用软件包和用户程序 |
15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指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应用软件 |
16 |
复印机 |
A020201 |
不包括印刷机 |
序号 |
采购项目 |
品目代码 |
备注 |
17 |
投影仪 |
A020202 |
|
18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9 |
数字照相机 |
A0202050101 |
指数码机,包括单反数码相机、卡片 数码相机等 |
20 |
LED 显示屏 |
A020207 |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
21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
22 |
速印机 |
A02021001 |
|
23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24 |
乘用车 |
A020305 |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 含新能源汽车 |
25 |
客车 |
A020306 |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
26 |
电梯 |
A02051228 |
指载人电梯 |
27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
28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 组)以外的空调 |
29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808 |
指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 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
30 |
传真通信设备 |
A02081001 |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
31 |
家具用具 |
A06 |
指 A0602(台桌类)、A0603(椅凳类)、A0604(沙发类)、A0605(柜类) |
32 |
复印纸 |
A090101 |
|
序号 |
采购项目 |
品目代码 |
备注 |
服务类 |
|||
33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01 |
指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的互联网接入 服务 |
34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指乘用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可采取 定点方式开展 |
35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指乘用车的加油服务,可采取定点方 式开展 |
36 |
印刷服务 |
C0814019901 |
指公文用纸印刷服务、资料汇编印刷 服务、信封印刷服务 |
37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管理及服务, 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
38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可采取定点方式开展 |
39 |
云计算服务 |
C990101 |
指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 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注:①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 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以上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驻州、市、县、区省级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代理省级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 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 探索实施反向竞价、网上直购、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60 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
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 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 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及标准的修订
本目录及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 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目录及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待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时再作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2020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25 号)同时废止。
七、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