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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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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访问次数 :1012 发布时间 :2009-12-23 Tags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西双版纳州翻译工作者协会”英文为“THE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XISHUANGBANNA ”缩写为“XISHUANGBANNA TA”对外简称为“西双版纳译协”,对州内简称为“州译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西双版纳州各条战线,各语种的口、笔译翻译工作者与外语教学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服务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团结和组织全州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州翻译工作者的外语水平,为我州对外开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是“云南省翻译协会”的团体会员,挂靠单位是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礼宾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全州翻译与外语教学工作者,加强翻译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二)举办与翻译及外语教学有关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会员为社会服务、开展翻译服务和外语培训。
(四)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五)出版会刊,编印活动简报和学术资料,宣传翻译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翻译与外语教学以及其他相关专业,其外语达到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在团体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对外服务的参与权和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和有关翻译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外翻译服务和外语培训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审查并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名额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由有关单位按本会分配的名额推举或经协商产生。理事因故脱离原单位,其缺额在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至少半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审查并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其任期最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
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审查并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个人资助捐赠;(外资捐赠,须报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受);
(三)服务费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
会费20元,团体会费按人数缴纳。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协会活动、出会刊、编印学术资料
专职工作人员补贴以及支付翻译人员稿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我会会计,并按规定实行会计出纳分开。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时,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和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州民政局和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 经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告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如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如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告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州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并报告云南省翻译协会备案除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西双版纳州外事办公室和州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