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提示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01

结合近日我州多起涉及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案件情况,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我局对个体工商户提示如下: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对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特别提示:个体工商户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建立供货关系时,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授权书,签订进货合同;进货时,注意索要和保存发票、供货单位盖章的进货单等“合法取得”证据。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业务咨询电话:213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