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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10
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国务院侨办现行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归侨:
(一)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侨眷:
(一)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同华侨、归侨有法定扶养手续或者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三)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有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应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归侨身份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的“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侨眷身份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第六条第一款的全部材料;
2.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同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抚养关系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书。
第七条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并前往办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办理。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应当提交所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存在伪造、变造、欺骗等不正当情形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受理与认定
第九条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并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不予认定的,应当当面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质疑的,应当向出具证明的机关(公证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规定办理工作时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没有设置侨务部门的县(区、市),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办理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情况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3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