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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侨办“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工作规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03
云南省侨办“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工作规定
转省侨办:2017.11.3
一、“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依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规定:“云南省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
二、“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条件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和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执行。
归侨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华侨、归侨有法定扶养手续或者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有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范围同上。
三、“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材料:1.本人填写的“云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侨眷身份认定材料:1. 归侨身份认定材料全部材料;2.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同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抚养关系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书。
四、“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程序
(一)受理、核实
1.承办人员要对申请人申请认定内容及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照办理对象的条件进行核对,严格把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质疑的,要向出具证明的机关(公证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好“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理审批表”、拟办意见并报国内处领导复核。
3.国内处领导复核后,出具办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批。
(二)审批
承办人员根据处、办领导的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意见并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交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当面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审批并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交达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材料缺件要求申请人补充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规定办理工作时限。
六、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符合办理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限内办理认定证明的;
(二)对不符合办理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认定,造成影响的;
(三)在办理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办理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