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章程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9-08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英译名为CHINA INTERNATIONAL FRIENDSHIP CITIES ASSOCIATION,简称CIFCA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推动中国城市和地方政府与外国城市和地方政府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作为参加国际友好城市活动的各省、区、城市的联谊组织,要发挥社会团体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友好城市活动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为中国城市与外国城市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供咨询、介绍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本会与外国友好城市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合作,并向本会会员提供参与交流、合作的机会。

    第六条  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各会员城市在开展友好城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有关管理规定的制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本会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活动的法律,督促各会员城市认真贯彻中央政府制定的友好城市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第八条  本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提出新的工作任务并认真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中国省、区、市经确认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也可根据需要接纳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四)得到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本会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执行机构是全国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届首和届中应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全国理事会的职责是:确认全国理事会组成人员;批准对章程的修改;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全国理事会顾问;决定接纳个人会员;听取常务理事会其他各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决定召开并负责向全国理事会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贯彻落实全国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决定;提交决定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听取秘书处会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全国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处理日常工作。会长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所交活动经费,国内外各界的捐助,政府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全国理事会,解释权属会长会议和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需经全国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