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黄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4-30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10日,某地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该地某日用品店涉嫌无证行医。3月13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室内设置有诊台、药房,药房内放置有中药材和6张处方笺。经核查,6张处方笺均由黄某开具,为患者治疗内分泌失调、难怀孕等问题。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黄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

调查处理

黄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黄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备案等擅自开展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33元及其药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来源:当阳市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