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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6-20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2日,景洪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景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调信息推送。患者麦某,20岁,哈尼族,于9月18日16点左右出现畏寒发热症状,自测体温37.8℃ ,前往某药店就诊,口服药后回家,9月19日上午9点又到该场所输液治疗。9月23日,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吕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9月19日在某药店擅自为患者麦某开展诊疗活动 。
本案中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于情节轻微、首次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裁量标准,建议给予吕某某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20098元的行政处罚 。
2024年10月8日,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人同意该处理意见,并要求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合议。经合议人员合议后一致同意: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建议给予吕某某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20098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三)《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针对情节轻微,首次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形,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中吕某某未取得合法医师资质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暴露出非法行医这一严重问题。非法行医者往往缺乏专业系统的医学教育和培训,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极易出现误判和错误操作,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例如,可能因错误用药导致患者过敏反应,或因不当的治疗手段延误病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从行业秩序角度看,非法行医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正规医疗机构和合法医师需遵循严格的准入标准、监管制度和医疗规范,而非法行医行为规避了这些要求,以不规范甚至违规的方式开展业务,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医疗行业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此外,该案例也反映出监管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和挑战。非法行医行为可能较为隐蔽,且部分非法行医者利用患者对医疗知识的欠缺以及贪图便宜等心理,在一些隐蔽场所或打着非医疗业务的幌子开展活动。这就要求卫生监督部门持续加强监管力度,拓宽监管渠道,提升监管能力,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并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公众能够在安全、规范的医疗环境中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