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某制砖公司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4-28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景洪市卫生执法人员对景洪市大渡岗某制砖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2024年6月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原料车间破碎工岗位噪声、粉尘检测超标,搅拌机工岗位噪声检测超标,该公司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经现场调查核实制砖厂的部分生产设备使用年限较长,设备老化严重,运行时产生噪声和振动较大。同时,企业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更换磨损部件,也未对设备进行降噪处理,导致噪声问题日益严重。在粉尘治理方面,通风除尘设备同样存在老化、损坏的情况,除尘效率低下,无法有效控制破碎岗位的粉尘浓度。

本案中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景洪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思考建议】

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的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技术,降低噪声粉尘强度浓度使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限值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职业卫生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