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05

案情简介

勐腊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勐腊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采石场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1.近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材料3.组织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4.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经过调查核实,勐腊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未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随后,勐腊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案情分析

通过调查核实,未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未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招)未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三项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中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首先书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了违法行为。秉持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作出予以勐腊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裁量适当。

法律条文

在适用法律方面,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三个违法行为,一是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三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三项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杨、郝等人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情形,后经调查核实,该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已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了相关培训,需要提升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故该涉嫌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处罚。

案件意义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为了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形成职业病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产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我国目前纳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共有451种,共分为:一、粉尘(有52种,含其他);二、化学因素(有375种,含其他);三、物理因素(有15种,含其他);四、放射性因素(有8种,含其他);五、生物因素(有6种,含其他);六、其他因素(有3种),其中最常见的五类为粉尘、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报告放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保存。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将继续加强对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从源头做起,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