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04

【案情介绍

某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某街道沿街商品房内为顾客进行侵入性盆底肌修复的诊疗活动。当日,执法人员对某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并现场登记保存阴道探头、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等器械。

经当事人确认其非法开展盆底肌修复诊疗行为属实,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案中,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载明物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案中,无证机构设置者与行医者均为当事人某,其未达到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擅自设置场所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调取的《承包经营合同书》等,可以证明某在配备器械的固定场所开展非法诊疗活动,无证机构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思考建议

非法行医隐蔽性很强,绝不止于黑诊所。生活美容场所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养生保健场所的非法诊疗行为、医疗机构的非法执业行为以及类似本案情形等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希望大家能够擦亮眼睛,在做医疗美容、医疗康复等项目之前一定要看对方的资质,验明“正身”,选择正规、合法医疗机构,切实维护自身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