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边境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部分执行计划生育家庭政策 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26

                  西卫计发〔2017〕110号

 

关于对部分边境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部分执行计划生育家庭政策

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人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有序推进两孩生育政策、创新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建设,经州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等三部门7月14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州部分边境村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按照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补助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对象。户籍登记在边境村委会,且自愿参加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一)独生子女家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

(二)双女户家庭: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夫妇。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妇。

建档立卡且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贫困户不再本政策补助对象范围之列,由相关部门按照精准扶贫政策要求对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实施减免。

二、政策补助标准。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计划生育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社〔2017140号〕)标准,符合政策对象按照150元/人·年执行补助。

三、 政策起始年限。2018年。

四、工作职责规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强化 政策宣传引导,共同推进工作全面开展。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人社部门信息系统管理要求,认真完善个人名册及汇总报表统计信息,积极组织完成对政策对象的信息登记、审核汇总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补助对象花名册、汇总表及时报交同级人社部门、民政两部门备案。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对象的切割和划分工作,对已划分出的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补助对象不得再重复申报补助资金。人社部门要认真发挥医保工作牵头部门职责作用,创新完善基层工作方法,简化个人资金收缴与政策补助兑现程序,提升工作效率。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放在自觉强化“四个意识”和践行群众路线教育成果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切实把惠民政策用足用好,落到实处,确保维护好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西双版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