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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预拨管理及兑现工作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26
西卫计发〔2017〕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预拨管理及兑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农村信用联合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云发〔2016〕28号)关于统筹推进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精神,努力实现上半年完成年度计划生育奖扶预算经费到位率达到80%,年内实现计划生育生育奖扶兑现足额到位的目标,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启计划生育奖扶资金预拨管理及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 新增政策内容
(一)2017年起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纳入享受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范围。
资金来源:由省级以下财政承担,对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省级财政承担80%,对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承担50%
操作规范:参照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励)金执行。
(二)2017年起对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资金来源:从省、州、县(市)三级财政预算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经费中安排。省级财政补助按第四类标准对我州项目经费实行补助,承担比例为95%。
操作规范: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免除计划生育家庭个人缴费部分执行。
二、职责规范要求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扶对象资格认定和审批,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扶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当年5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将将国家政策项目(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和省(州)政策项目(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义务教育奖学金、升学奖励金、减免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免除)计划生育奖励配套资金需求预算表报上级卫生计生委,同时拟定配套项目经费需求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县级卫计局于当年6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应分别将代理发放国家和省(州)计划生育奖励花名册提交至同级农村信用联合社。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承担配套的奖扶资金,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州、县财政部门于当年6月30日、10月31日前,分别将国家和省(州)政策项目财政配套经费足额划拨至同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专户;将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专项经费划拨至县级人社部门医保中心专户。
人社部门: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计委、云南省财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号)的要求,县级医保中心及时将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兑现到位。
农村信用联合社:县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于当年12月20日前按质完成所有代理发放项目奖扶资金兑现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由县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将代理发放政策项目放花名册提交同级卫生计生局。县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应根据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发出暂缓、停止、终结、收回对原在册人员兑现奖扶资金正式通知后,积极配合采取应对措施。
三、其他事项
根据《实施意见》及相关会议要求,自2016年起中央及省计划生育奖扶补助资金实行预拨付制度,2017年起省级不再对原各州、市计划生育奖扶资金缺口进行追加补助。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职责规定,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时段流程,认真落实经费保障及代理发放责任,切实保障民生资金高效运转,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奖扶资金在年内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到人。
西双版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西双版纳办事处
2017年4月8日
西双版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