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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傣医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1-05
为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严重水灾、火灾、特大车祸、爆炸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本预案是根据国家《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的。在执行中必须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指挥。
(三) 结合整合卫生资源的要求,无条件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调动和安排。
(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五)医院设立应对突发事件专项资金,所有专项资金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用于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主要包括急救设施完善、急救人才培训、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与完善等。
(六)依据国家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对全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类急救组,应急办和各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突发事件后所有应急处理工作的指挥工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急救组负责具体实际工作。
2.设置三个物资储备库:医疗器械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库、药品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后勤应急物资储备库,根据医院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整理应急物资清单,并储备应急救治药品、相关器械设备和物资,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3.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组建临时指挥部,各个工作组根据职能确定人数,并结合实际进行增减。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负责领导全院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急诊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医疗急救队。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护理急救队。
(4)食物中毒医疗急救队。
(5)传染病暴发流行医疗急救队。
(6)重大创伤事故医疗急救队。
(7)各物资储备库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防护物品和药品、卫生材料的供应。
(8)院内感染监控组:负责全院范围内的消毒喷杀、感染监控、疫情上报工作,做好全院职工的防护工作,突发事件后期医疗垃圾的处理指导,并积极配合州市疾控中心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9)后勤组负责突发事件中医护人员的生活、饮食等后勤服务;为医疗救护、通讯、水电、交通等有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二)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抓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2.制定并实施对全院职工和社会群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院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明确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意见。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
(三)急诊科及门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配合市区行政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五)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综合事务科等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
(六)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七)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八)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九)对收治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法报告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委员会、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 2h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二)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立即汇报医务部和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由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
(三)突发事件报告电话:医务部 0691-272310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0691-2723101,行政总值班 13908811625(单位座机)。
五、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突发事件要求,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化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训戒,口头警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2.不听指挥、贻误救治时间的;
3.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4.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
5.拒绝接诊患者的;
6.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调度的
7.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六、附则
(一)医院各科室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科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