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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集镇某水厂生活饮用水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案件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5-28
【案情简介】
日前,某县卫生健康局收到疾控中心出具的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集镇某水厂出厂水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中的游离余氯、二氧化氯检验结果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水质检测时该水厂处于正常供水营业状态。依据法规,该水厂已构成向辖区居民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县卫生健康局立即对该水厂进行案件受理、立案查处。
【办理结果】
本案立案调查阶段,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和供水、送样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过调查核实,该水厂向辖区居民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的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集镇某水厂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案例评析】
本案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情直观简要,经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清楚,主体明确,证据充分。在处罚裁量方面,依据法规结合在调查中供水主体积极对接办案执法人员,配合调查,本着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要督促供水单位完善卫生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开展供水活动。因此,对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集镇某水厂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裁量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