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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布!黄浦区医疗美容行业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25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医疗美容行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浦区卫生健康委等9个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治理工作,查办了一批医疗美容领域的违法案件。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上海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店内顾客提供名为“结肠排毒”的服务项目,对顾客宣称可进行排毒,达到养生保健的效果。当事人让顾客所服用的“腑谷”牌体饮燕窝肽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食品,并不具备当事人宣传的排毒功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肖某非法行医案
经查,当事人肖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人员证书,擅自为顾客开展注射类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共计8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非医师行医的行为。黄浦区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8000元及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王某瑶、刘某岑等3人职务侵占、非公受贿案
经查,丁某琴、刘某岑系上海某医疗美容公司员工,利用代表公司与网红公司洽谈合作签约、与合作的网红公司每月对账、结算提成费用等职务便利,与王某瑶名下的网红公司内外勾结,将其他渠道或渠道不明的客户记于王某瑶名下的网红公司渠道来源,增加王某瑶的提成费用,后将多出的提成费用平分,侵占公司财物。期间,丁某琴、刘某岑分别收受王某瑶好处费480余万元、30余万元。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丁某琴、刘某岑、王某瑶三人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丁某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案医疗美容企业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以实现“打击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4:医美贷系列案件
经查,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贷款公司开发并上市“新颜分期”贷款产品。陈某华、袁某分别为A医美公司的院长与员工,唆使客户与员工以虚构的医美整形项目名义申请“新颜分期”贷款,并非法占有。宁某、邓某祥、杨某宇为“黄牛”,为B医美公司介绍没有真实美容需求且没有还款能力的客户,以医美整形名义骗取“新颜分期”贷款,结伙瓜分高额回扣返利。
目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已对5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5: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活动中将三项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医疗技术向消费者宣传为均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医疗技术。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于某平台发布的医疗广告“什么样的内眼角好看?”及“人中缩短术”,含有患者的对比照片;“mini小拉皮除皱”含有“创伤小/深层抗衰紧致”“媲美拉皮的微创抗衰术”等内容;“【水光补水】热望水凝抑黑亮白美白嫩肤紧致肌肤淡化皱纹”,页面宣传与产品注册证适用范围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发布表示功效保证的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上海市黄浦区某化妆品商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站上发布关于“汗管瘤”的治疗广告。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上海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使用未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强脉冲光脱毛仪从事脱毛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以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卫生监督员之家
(2023年6月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