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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 |个旧法院受理首列以胎儿名义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25
胎儿在出生之前被继承人死亡,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如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代胎儿主张权利呢?今天我们来看一起个旧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以胎儿名义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其同居男友沈某尚未领取结婚证。
刘某腹中胎儿再有一个多月即将出生。
沈某突发疾病去世。
刘某在得知沈某的家人打算私下处置沈某的财产后,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打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腹中胎儿的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沈某的遗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了保全裁定。
二、法官释法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案中胎儿虽然还不属于法律上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从孕育到分娩这段期时间内,作为孕育中的“人”当然受到客观世界的影响,存在应当由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故规定了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则。胎儿并不是真正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因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基本原则,并且保护胎儿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并不必须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拟制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典第十六条的创新之处。胎儿在出生之前被继承人死亡,胎儿享有继承权,即使其尚未出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因胎儿未出生,从民事行为能力角度讲,应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胎儿行使权利。审判实践中,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胎儿尚未出生的,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者应诉。另外,因本案仅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只对当事人的申请作程序性审查,至于胎儿是否确实是沈某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享有多少份额等问题应在诉讼中实体解决。
信息来源:云南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