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7-25

1.婚假是否有调整,怎么休?

晚婚假于2016年起已经取消,国家法定婚假是3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合计为18天。

2.再婚夫妻怎样执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

再婚夫妻执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共同生育的子女计算。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自2021年5月31日起,对于生育子女但未在子女出生前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一年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3.女方生育假奖励假期和配偶的护理假有没有调整,怎么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仍是60天,共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方仍给予护理假30天,生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自由选择休护理假时间。

4.育儿假有多长,怎么休?

根据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多次休。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子女在当年年满 3 周岁的,当年仍可享受育儿假待遇,但应当在子女3周岁生日前休完。

5.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在照顾老人上有没有政策?

按照现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顾,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 20 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 10 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6.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嘛?

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职工,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生育假、护理假和育儿假待遇,但仍可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基本天数的产假。

7.施行时间

本次《条例》调整采取的是地方法规修改的形式,只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按照立法规范,《条例》文本中(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维持不变,除三孩生育政策外,修改决定涉及的其他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在施行中请注意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