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0-01

一、背景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0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目标

为及时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精神,与全国同步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确保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在我省依法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在《云南省人ロ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完成前的过渡期。

三、工作措施

(一)关于生育政策衔接

1.2021年5月3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不符合我省现行《条例》规定生育三孩的夫妻,视为政策内生育,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补办。

2.过渡期内人ロ较少民族、边境少数民族、病残儿家庭再生育不需要再进行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进行操作。

3.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暂时按现行《条例》规定执行夫妻合计生育数不超过两个的,生育第三个子女时不需要进行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进行操作。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

1.我省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要求,对《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等规章进行清理废止。请各地尽快通过卫生健康委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公告,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申请办证条件,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办证申请。2021年12月31日后,云南省将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提供证件遗失补办服务。基层卫生健康(计划生育)机构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合理安排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特别是对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等缺乏信息来源的群众,一定要确保通知到位。

2.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及我省“奖优免补”等相关奖扶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

3.对于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奖励优待政策,在过渡期内暂时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期间生育第三个子女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夫妻也包括在内。

(三)关于社会制约政策

1.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2021年5月31日前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依法做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已经做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2.对于2021年5月31日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个子女但未在生育子女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1年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3.对于无证生育、非婚生育、早育、婚外生育等违法生育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条例》修订完成前暂不执行。

(四)关于生育服务登记

云南省生育服务办证系统正进行调整升级,将于8月27日前实现三孩生育服务登记现场办理功能,请各地务必通知到乡村两级,及时开展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