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2-31

委托单位: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局)

地址:景洪市么龙路9号

受委托单位: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监督所)

地址:景洪市嘎兰南路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州本级及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委托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监督所)代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由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具体事项以公布的州卫生健康委权责清单为准。

(二)委托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监督所)督办卫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指导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二)委托单位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三)委托单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

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五)委托单位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拥有最终解释说明的权利。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西双版纳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名义作出。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受委托单位开展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半年、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检查指导,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委托单位。

(五)受委托单位因超出委托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在执法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侵权或其他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确定的委托关系自2025年11月14日起生效,至取消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保存二份。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