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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医疗争议处理告知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07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医患争议,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规定。现就医疗争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您做如下告知:
一、合法处理途径
(一)双方自愿协商(和解):医疗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二)申请第三方调解(西双版纳州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根据州委州政府委托成立,金额在万元以上的须通过州医调委进行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文士法律服务所,调解员:浦绍举、召斌,地址:景洪市宣慰大道98号)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司法鉴定: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委托所在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四)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以上病历资料、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三、死因认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批准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患方承担。
五、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畔滋事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三)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抢夺医疗文件和相关医疗物证,教唆他人、组织及带头扰乱医疗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咨询电话:0691-2122351。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