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医疗争议处理告知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07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医患争议,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规定。现就医疗争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您做如下告知:

、合法处理途径

(一)双方自愿协商(和解)医疗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二)申请第三方调解(西双版纳州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根据州委州政府委托成立,金额在万元以上的须通过医调委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文士法律服务所,调解员:浦绍举、召斌,地址:景洪市宣慰大道98号)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司法鉴定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委托所在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四)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以上病历资料、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死因认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批准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患方承担。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畔滋事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三)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抢夺医疗文件和相关医疗物证,教唆他人、组织及带头扰乱医疗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咨询电话:0691-2122351。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 8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doc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