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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明明已办理了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为何还会被处罚?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1
【案情简介】
近日,杭州下城区卫生监督所在对辖区某中医门诊部进行检查时,抽查药房内的处方若干,其中几张由某医师开具,该医师既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又未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且也曾在该门诊部办理了多机构执业备案,但下城卫监依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是为何呢?
为何会“失效”?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询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系统,早在检查当日一个多月前,该医师申请办理了主要机构执业变更,导致其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多机构执业备案成了“无效备案”。因此该医师在这家中医门诊部并未取得处方权,不能开具处方。
经询问调查,该医师及该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均表示不知道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有“失效”一说。类似这种情况还有很多,下城卫监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许多医疗机构及医师认为只要办理了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后便可高枕无忧,殊不知医师多机构备案会因为变更主要执业机构而失效,因此在不知不觉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注:主要执业机构的确定是申请多机构执业备案的前提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信息来源于:卫生监督员之家微信公众号( 11月2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