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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落实《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向非法行医亮剑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1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29日,根据市民马某举报,城中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立即组织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并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查处。经查,该店持有核发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开展祛痣、祛疣顾客登记本,查到用以开展祛痣的不明成分膏状物。
【处理结果】
经立案调查核实,该单位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他人实施祛痣、祛疣的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当事人违反了《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合议认定,予以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终结。现场查获祛痣使用的不明膏体已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办。
【适用法律】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第三部分、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第(二)类有创治疗项目(3)化学剥脱。(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判定祛疣、祛痣均属医疗美容范畴;《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的要求,适用《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分析】
通过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举报人询问笔录、祛痣顾客登记本等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了有效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该法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对各类损害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我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医违法行为,保障市民健康权益、维护医疗市场合法秩序。
信息来源于:卫生健康法制实践微信公众号( 11月2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