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2019“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起)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3

案例一、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

案例简介

20190806日,勐海县卫生监督员对某村委会蒋某非法行医点进行复查检查时发现,蒋某正在为坐在藤椅上的患者李某进行左脚清创缝合包扎治疗活动。现场发现有三张床、藤椅一张、药柜一个,以及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蒋某未能向监督员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拍照9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蒋某看病收钱的收据复印件13页、账本12页,对现场发现的药品进行盘点封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二、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我县地处边远贫困地区,人民群众卫生法律意识低,加之现有的医疗基础设施和整体医疗服务水平不高,导致非法行医仍时有发生。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现任。

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提取此类人员资质和其开展诊疗活动的直接和间接证据上,现场检查笔录要重点客观地记录这两方面的现场状况。本案当事人蒋某曾于20190530日在此场所因非法行医被勐海县卫生健康局给予罚款50元行政处罚。20190806日,卫生监督员在对非法行医点进行复查时发现,蒋某正在为患者李某进行左脚清创缝合包扎治疗活动。现场发现有三张床、藤椅一张、药柜一个,以及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现场进行拍照9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复印蒋某看病收钱的收据13页、账本12页,对现场发现的药品进行盘点封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固定了相关违法证据。

本案为非医师行医案,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处理结果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由于蒋某是第二次非法行医接受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内容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内容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能主动配合,给予蒋某没收药品、违法所得1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于20190823日结案。

 

案例二、勐海某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

、案例简介

20190626日,勐海县卫生监督员对勐海某酒店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张某正在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酒店不能提供张某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法律规定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分析

该案件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酒店从业人员张某正在从事客房清洁工作,但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本案是一起“XX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典型案例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当场作出现场笔录并拍照4张。在该酒店的配合下,对酒店经营者欧某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张某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调取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确定了违法主体。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案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处理结果

20190724日,勐海县卫生健康局给予勐海某酒店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款行政处罚。该店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于20190717日提供了从业人员张某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本案于20190806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