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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医院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活动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3
(信息来源: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31日,我委接到投诉,称泰州某医院没有体检的资质开展健康体检,要求我委予以查处。接报后,我委于2019年2月20日对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单位一楼设有体检中心,在体检中心电脑上查见体检人员各种体检套餐及体检人员名单。现场随机抽查并调取了两份“泰州某医院体检报告”,体检号分别为“201812130048”、“20181214003”,体检日期分别为2018年12月13日及2018年12月14日,内有体检项目:一般情况、妇科检查、检验科、放射科、B超等。检查者为张某、徐某、王某、侯某、郑某、邹某。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书;2.在该单位一楼收费处电脑上随机抽查并调取4份收费单,分别为“申某”、“陈某”、“张某”、“范某”。收费项目为体检费;3.当事人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对以上检查情况予以拍摄取证。鉴于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健康体检的违法行为,经审批同意,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经进一步调查,依法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开展健康体检超出登记范围;2.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本机关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人民币2000元)。
【法律适用】
禁则:《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罚则:《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件启示】
1.开展健康体检须合法,违规开展受处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当事人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应依法受到查处,以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2.公众维权意识要记牢,正确选择医疗机构很重要。选择医疗机构时,一要看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诊疗场所予以公示。二要看核准的诊疗科目与开展的诊疗科目是否相符。三要看实施诊疗活动的医师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一名合格的医师须具备2个证书,即: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消费者应正确鉴别正规与非法医疗机构,以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