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

来源 :西双版纳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06

1、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
   (1)申请:①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只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②本人向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初核: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报县(市)人口计生局。县(市)人口计生局审核后上报州人口计生委。
   (3)鉴定:①州人口计生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②按规定收取医学鉴定费;③州人口计生委组织医学鉴定组进行医学鉴定。
   (4)鉴定结果:鉴定结果通知所在人口计生局;确诊为病残儿,按优生原则批准再生育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局发放二孩生育指标。
   (5)法律依据:
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省级和州、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②《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州、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③《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④《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省级或州、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