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美发店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件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5-14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某县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某美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美发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给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毛巾等,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分开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案件评析】

1.执法行为较规范。案件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程序得当,调查阶段,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作出告知、处罚前有行政审批;结案在时限内。

2.取证收集及时。在查处到违法行为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相关证据也能很好地佐证违法行为,从而提供处罚幅度的参考。

3.适用法律正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对该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场所内《公共场所卫生信息公示栏》公示的空气、理发推、理发剪、脸巾等项目检测报告,报告日期为2020年5月9日,检测日期已超过1年,该美发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同时,卫生执法人员现场在理发店楼梯口白色颜料袋内摆放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手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保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行政处罚有明确依据。

【思考建议】

本案是一起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以及提供给顾客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的案例,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必须通过卫生检测,如检测不合格,存在一定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目前卫生监管对象主要为各类旅店、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场所卫生状况参差不齐,多数大、中型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措施、卫生设施等比较健全,卫生状况较好,而一些小规模的旅店、美容理发店、浴室等公共场所,是卫生监督监测的薄弱点,对公共用品清洗消毒问题严重忽视,主要表现为:应一客一换的反复使用,使用过期消毒液,消毒保洁设施的配置严重不足,消洗后的用品与未清洗的用品混放等。本案中该店未开展检测,未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保洁,存在一定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查处,将会损害消毒者的健康权益,为此需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好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卫生管理,切实提高公共卫生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