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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案件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5-14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某县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提供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档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处理,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1.本案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可以优先考虑简易程序。但考量证据的充分、全面、确凿,同时也考虑通过调查取证过程促使管理相对人对法律的敬畏和重视,故该案使用了一般程序。虽然办案时间相对较长且增加了工作量,但以案督改、以案促进的效果,一般程序比简易程序成效明显。
2.用人单位对在岗期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明确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也明确要求,充分说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监督机构(监督员)多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醒和督促下,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说明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开展不力,给予该公司处罚,合法合理合情。
3.该案给我们今后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考:一是如何引领用人单位(企业),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风险意识、敬畏法律的认知,引导用人单位(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我做”向“我应做”“我要做”“我做好”的思想、理念、观念转变。二是靶向重点任务,扎实开展培训,强化宣贯指导,注重学以致用,广泛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认真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