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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昆山某诊所使用非美容主诊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等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2-23
【案情简介】
【案件调查与处置】
经调查核实,昆山某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康某某和彭某分别独立为范某某和王某开展毛囊自体移植术;2、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制病历服务。
【法律分析】
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开展美容外科手术的行为,可按照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来处理。本案中,康某某和彭某均是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美容外科属于外科专业,使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更加准确。
2、关于复制病历的问题。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证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有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且提供的病历资料不仅是简单的复制行为,还附带患者在场以及盖章证明两个要求。单纯复制而没有做到这两个要求,经患者口头、发函索要以及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都没做到,应当认定该诊所拒绝提供,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1、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管理。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只注重业务数量,忽视依法执业质量,对于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流于表面。且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流动性大,缺乏法律法规培训,导致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违法执业的风险。因此,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自律,不能仅仅追求经济效益。卫生行政部门应从行政管理、质量控制等多方面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管控,提升其执业能力和水平。
2、创新监督管理方式。随着处罚力度加大,医疗机构违法行为隐蔽性越来越高,医疗机构内有些场所执法人员不便进入,例如正在开展手术的手术室。本案中彭某的违法行为就是于手术室中发现。应采用远程监管等新兴方式加强管理,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就医秩序。
信息来源于:卫生监督员之家微信公众号(2月1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