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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通健康体检”不可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8-10
【案情简介】
近日,慈溪市卫生监督所对一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今年年初新招聘接触粉尘、噪声、电焊烟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工作人员共计78名。当执法人员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是否有对这78名新上岗员工开展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确实对新员工做了体检,但全部都是普通的健康体检,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该企业被罚款175000元。
【延伸知识】
“普通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则是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发现职业禁忌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
普通健康体检VS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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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普通健康体检 |
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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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任何人 |
接触有毒有害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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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发现区别于正常人的病患而实施的健康检查 |
针对劳动者是否适宜从事特定的作业岗位而实施的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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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只需挂号即可体检,无须其他手续、材料 |
必须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并提供劳动者体检名单、职业史信息、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方可为职业健康体检做足充分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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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依据 |
临床诊断相关技术规范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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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技术 |
可以在各级医院进行,因而对医疗设备没有特别的能力要求 |
必须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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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被检查者健康、亚健康或不健康 |
劳动者是否适宜从事特定的作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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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如果发现被检查者身体健康状况异常,仅给予治疗建议。 |
如果发现有劳动者有职业健康损害,除了治疗建议,还会提出调离工种岗位,进行职业病的诊断,甚至是劳动伤残鉴定等建议 |
所以,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工作人员有其重要意义,绝对不是普通健康体检能代替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该企业给78名新上岗的员工只开展了普通入职体检而未安排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该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接受了处罚。
信息来源于:卫生监督员之家微信公众号(8月8日发布)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