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诊所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逾期不改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02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4日,津南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对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津南区卫健委当即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取证。现场对该单位为患者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使用的处方笺予以证据固定,对当事医师制作询问笔录。当事单位承认其在2021年2月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后,并未再开展抗菌药物输注活动,但此后为了收益,再次开始为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至此本案案情已基本明确,执法人员最终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

【涉及的法律法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为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原卫生部于2012年4月制定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本案违法事实较为简单,但也显现出当前一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被行政处罚和责令整改后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坚持违法问题回头看至关重要。

随着全国新冠疫情的不断零星发现,也暴露出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方面仍存在疫情防控漏洞,一些群众在生病后发烧、感冒后为了方便、会选择到个体诊所治疗,一些诊所为了疗效和收益,也会铤而走险接诊病人,并选择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给药。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就诊群众,发现自身存在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等新冠肺炎相关表现时,请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医。同时在就医过程中也要谨记“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原则,普通小病尽量不要使用抗菌药物输液治疗,如果一定要输注抗菌药物治疗,那么一定要记得去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信息来源于:卫生监督员之家微信公众号(5月2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