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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逾期未改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06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天津市津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民办托幼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不能提供3月份幼儿晨午检记录、因病缺勤追踪记录,小一班通风消毒记录最后登载时间为3月25日,存在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情况。执法人员曾于2021年1月针对该单位幼儿晨午检、因病缺勤追踪记录以及公共区域通风消毒不规范问题下达过责令改正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
【调查处理】
在随后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幼儿园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负责人签字,执法人员结合《询问笔录》当场制作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该幼儿园涉嫌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且逾期不改,这一行为违反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目前,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最常用的规章是2010年由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并在第(四)项明确规定“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项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对于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托幼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幼儿园存在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且逾期不改的情况,因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该幼儿园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幼儿园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思考建议】
托幼机构是0-6岁儿童学习生活较为集中的场所,学龄前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迅速且身体尚未发育完善阶段,个体的免疫力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差,适应环境的能力和对疾病的抵抗力不足,容易受到外界各种疾病因素的影响。如手足口病、水痘、诺如病毒、麻疹、风疹、腮腺炎等各类传染病极易在托幼机构发生聚集性传播,威胁幼儿的健康成长,影响托幼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成为托幼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
春季是传染病的高发期,为了幼儿的身体健康,托幼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采取一系列预防保护措施,控制各种传染病的蔓延。托幼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托幼机构每年春秋季要认真对新入园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并做好登记。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踪与登记制度。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幼儿不了解传染病早期症状,不能清楚表达身体的不适,因此不易被早发现和早诊断,幼儿全日观察、晨午检、因病缺勤追踪尤为重要。以及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主要措施是消毒隔离,做好消毒通风工作能够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降低继发感染,保护儿童青少年的健康。
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社会对托幼机构的数量及服务需求将不断增长。加强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对促进托幼机构提高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于:卫生监督员之家微信公众号(5月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