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口腔门诊部在未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且未按规定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来源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2-24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30日,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津南区某口腔门诊部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时发现,该单位放射科工作人员张某某在岗,二楼CT室内放有一台CBCT机,CBCT机内储存的X摄像片及就诊登记信息证明该设备已正式投入使用,使用人为张某某、王某二人。该单位不能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以及放射科工作人员张某某、王某二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单位在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未按规定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涉及法律法规条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通过这个案件提示医疗机构,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提高责任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依法执业。否则就会踩踏法律红线,就会受到法律惩处。

在此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就诊过程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到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接受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诊疗服务,以免在诊疗过程中造成新的不必要的伤害。

 

信息来源于:卫生监督员之家微信公众号(2月2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