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06

行政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省级和州、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州、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州、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州、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州、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省级或州、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