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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统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7-11
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云统发〔2021〕33号
各州(市)、县(市、区)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制定了《云南省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统计局
2021年7月21日
云南省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基层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县级统计机构是指全省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建设和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方法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法治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人员专业化和统计服务优质化。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依法独立设立的县级统计机构应具备开展正常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信息技术设备,包括视频会议室、信息网络机房、档案资料室等。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比例不应少于70%,新招录的统计人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着重加强基础较为薄弱的专业统计人员力量。
第五条 配齐配强县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县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党组同意。
第六条 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围绕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县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统计人员的入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方法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基本素质、法治意识、工作能力。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要,将常规统计工作和大型普查及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县级统计机构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依据上级统计机构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度,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统计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具体包括:
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决策规则和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会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等。
业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统计业务核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制度、统计执法责任制和普法工作制度、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度、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制度等。
第三章 统计管理
第九条 县级部门统计管理
(一)县级统计机构依法对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规范性、统一性管理,参照《云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对县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批管理,坚决杜绝非法调查和重复调查,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二)县级统计机构应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公布部门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和主要内容,积极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的共享,指导部门积极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县级统计机构应加大对部门执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部门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
(一)县级统计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建设,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乡镇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并保持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
(二)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要实施规范化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和业务制度,完善统计工作基础台账,加大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常规统计业务培训,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三)县级统计机构应积极为提高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将统计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实现统计数据联网直报。
第十一条 辅助调查员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辅助调查员相关规定,落实相应经费;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管理,建立完善辅助调查员信息化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做好业务培训,规范辅助调查员的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做好定期检查和督促。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建立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其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并实时动态更新;有计划地开展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指导调查对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逐步实现统计台账的电子化管理;做好统计资料的填报、审核、签署、交接、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一)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或增加统计调查内容的,应充分考虑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尽可能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
(二)县级统计机构应制定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开展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县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对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及时公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目录和主要内容;督促部门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布统计资料,实现统计资料在部门间共享。
第十四条 统计资料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资料保密工作有关规定,采取档案管理标准和方法,配备必要的设施,建立资料灾难备份,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
(一)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职责,指定专人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确定密级,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二)明确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各种磁介质、光存储介质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统计业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照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开展统计调查,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六条 调查基础工作
(一)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维护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同级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充分利用部门共享信息,认真组织开展实地调查,查实单位基本信息,做好新增、变更、注销单位名录库信息维护更新。按照统一完整、不重不漏、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的原则做好名录库和代码库的维护更新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地域覆盖完整、行业统计全面、单位界定准确。
(二)名录库管理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方案和调查对象的管理规定,按时将调查所需的基础名录信息提供给负责调查的部门。负责调查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调查范围和方法确定调查对象。选取调查对象的数量要与制度设计的要求一致。
(三)根据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工作要求,在上级统计机构已赋予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本级专业部门和业务人员,以及调查对象分配基层表和汇总表专业处理权限和系统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接受布置统计调查任务
(一)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接受统计调查任务。参加上级统计机构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熟练使用数据处理程序。
(二)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普查和重要专项调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三)针对不同统计调查对象,召开有关会议或下发文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布置调查工作,使统计调查对象明确法定填报义务,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方法、主要指标涵义等,达到准确填报报表的要求。
(四)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及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发放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布置调查任务,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
第十八条 数据采集
(一)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时按质填报统计报表,做好催报工作;加强对现场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调查中遇到不能确定或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
(二)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登记记录,确保上报数据完整及时。
(三)规范基层原始报表。基层原始报表必须完整、规范。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使用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有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企业)公章。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报日期。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四)统计报表应由法定调查对象如实填报,县级统计机构不得擅自代填代报,不得强令授意或者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录入审核
(一)接收统计报表,按要求对数据进行录入或加载,确保录入数据和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相一致。
(二)按照“随报随验”的原则和审核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对调查对象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三)经核查确认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送。
(四)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才能验收,确保数据准确、结构合理,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
第二十条 数据上报
(一)数据上报应明确责任,规范报送流程。上报的综合数据必须保留纸介质报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要有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存档。
(二)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应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并按要求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说明等。
(三)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规范操作,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等方面,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二)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专业特点,应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定期对重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数据无趋势性错误,各项指标匹配合理。
(三)分专业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开展调研及数据质量核查,了解基层统计工作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发现涉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的要及时向执法监督机构移交。
第五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统计资料发布
(一)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参照《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州(市)级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统计资料。
(二)做好统计资料解释说明工作。在发布统计信息的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
(三)按职责权限发布统计资料。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越权、越级;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统计网站建设
县级统计机构应加强和重视统计网站建设,采取自建、依托政府或上级统计机构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统计网站建设。充分利用统计网站,公开统计政务,发布统计数据,宣传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推动统计工作、提升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并反映当地经济运行及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和热点问题,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分析研究。
(二)及时开展统计分析,做到选题准确、实事求是、观点鲜明、逻辑清晰、论证充分、用词严谨、对策和建议切实可行。
第六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议事制度和规章制度,强化统计业务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积极主动争取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计算机岗位和设备,明确1-2名专(兼)职的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终端运维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
(一)机房建设:在环境装修、供配电、空调通风、综合布线、安防监控、防雷接地和消防系统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
(二)网络建设:对现有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进行巩固提升,具备条件的可依托电子政务和运营商网络平台,将统计业务专网延伸到乡镇(街道)。
(三)系统应用:根据业务需要,配齐配全信息化正版软件及硬件设备,做好系统、软件应用的培训工作。
(四)运维管理:加强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安全事件处置等。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建设
县级统计机构应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依据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制定网络安全建设工作计划,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保障。非涉密系统做好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涉密系统依据保密相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统计信息化人才培养,加大对统计业务人员的信息化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信息化及电子政务的知识技能,培养既熟悉统计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才。
第七章 统计法治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明确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统计机构根据统计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鼓励有关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配备2名以上持证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队伍力量,提高基层执法能力,确保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大力营造全社会知悉、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良好统计法治氛围。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将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业务知识纳入本级党校、行政学院等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每年对领导干部、部门统计人员、乡镇(街道)统计员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增强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法律意识,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第三十三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畅通违法举报渠道,健全完善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依法实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统计人员信息公示及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统计局依法查处;对在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中发现的涉及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处分处理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落实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统计执法检查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立卷归档,建立行政处罚等统计执法案件卷宗,开展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定期接受上级统计机构行政执法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11年8月4日印发的《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和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统办发〔201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