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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现场入户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13
云农普办发〔2017〕3号
各州(市)农业普查办公室: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入户登记已全面启动,省农普办对各地上报数据处理系统的数据进行了初步审核,发现存在如普查登记对象不全、普查内容填报不准和审核监测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现场入户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登记对象甄别和查遗补漏工作
各地要结合清查摸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入户登记期间进一步做好所有普查对象甄别和查遗补漏工作,利用部门资料,重点针对以下情况进行甄别:
(一)有确权(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池塘、渔船等,如果全部出租或全部流转(包括自留地和开荒地等,代耕代种的不算流转),但居住在本地,都是普查对象。全家外出(举家离开本乡镇6个月以上),土地、池塘、渔船等全部流转或出租,则不是登记对象。
(二)对外户提供农林牧渔服务业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毛收入)的经营户,就是规模农业经营户。对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毛收入)的经营户,就是规模农业经营户。
(三)“2016年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代耕代种的耕地面积”>=50亩的,必须按规模户登记(这是国家PDA审核的要求,否则不能提交)。园地经营面积虽然达到50亩及以上的,如果销售总额达不到10万元的,可以不作为规模户登记。2016年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实际种植的园地面积>=50亩的,可以作为普通农户登记(PDA可以按普通户提交)。
(四)单位对象判别中,对空壳合作社、空壳单位,如果注册登记证上经营范围是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就是农业经营单位登记对象,如果此类单位没有经营活动,只填报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填0,后面全部跳转即可。对法人单位在本县,产业活动单位在外县的情况,如果产业活动单位部分在本县、部分在外县,只登记法人单位及在本县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部情况。
二、认真做好普查表重点内容的填报
(一)正确填报住户成员个数。无论户口本上是不是分家,只要生活与开支均在一起,都是本户的住户成员;只要户口没有分家,虽然不住在一起或长期外出,也是本户成员;不住在一起,长期外出,户口已经分家,不是本户成员。
(二)注意畜牧业指标间的填报逻辑关系。能繁殖母猪存栏数应小于或等于生猪存栏数;能繁殖母牛、肉牛、奶牛的存栏数应分别小于或等于牛存栏数;奶山羊存栏数应小于或等于山羊存栏数。
(三)正确理解耕地、园地、林地等用途改变数据填报。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鱼塘之间的混用,按实际用的情况填写,用作什么填什么。被用的地,在实际经营面积中扣除,对确权(承包)的耕地,也要在“因用途改变等原因而减少”中填写减少的面积。
(四)如实勾选PDA中如“H801、H802、H803”等审核关系情况原因说明。在填报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播种面积、林地经营面积时,当出现面积情况核实时,要正确选择所填数据原因情况,不能随便勾选。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参见《普查员手册》P170-172页。
(五)其他。指标数据不能为空,可用“0”填报。被访问者签字,必须填报输入式姓名,手写式姓名可以暂不填报。被访问者联系电话为必填指标,没有电话的填报“0”。
三、认真做好数据审核、监测和上报工作
(一)认真做好PDA端填报数据审核核实工作。普查表审核出错(强制性、提示性)数据要逐一入户进行核实改正,并在普查草表上注明修正原因、修正人和日期。
(二)加强数据处理系统审核监测。各地每天要安排业务骨干审核平台上报数据,发现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加强业务指导。在上报初期,要认真审核总结,并针对各乡镇、普查区存在的普遍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对“两员”进行重点培训讲解。要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收集解答入户登记问题,指导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坚持入户登记,抓好普查数据质量
坚持入户调查是农业普查工作的核心原则,是保证数据质量的关键。要严格执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统计法》,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要求,强化各个环节的数据质量监管,确保普查入户率达到100%,做到普查对象和普查项目“不重、不漏、不错”。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